社保 0898-68584900

当前位置: 首页 员工服务 社保

职工自愿加班时受伤,算工伤吗?

  • 2021-12-13
  • 来源:
  • 429
 
 

案情

 

王某是一家公司车间的操作工。“十一”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但期间有自愿加班者也可照常工作。

 

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王某为了能多赚点工资,决定放弃假期,继续照常上班。但10月3日下午,由于机器出现故障,导致王某左手被绞断。

 

事后,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是王某自愿加班,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分析

 

 

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毫无疑问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虽然公司没有强制要求王某在“十一”期间加班,但公司为职工提供了工作环境,说明公司默认了王某的加班行为。所以王某受伤应该被认为在工作时间内。

 

因此,王某应当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