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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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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管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强便民利企服务,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及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集业务

(一) 单位账户开户

 

1.新设立企业,实现材料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注册企业同步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单位专管员后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称网厅)或临柜补充完善相关缴存信息后自主办理缴存业务。

2.存量企业,取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件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材料,实现材料网厅申请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填报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临柜申请。

(二) 开通专管员网厅操作权限

 

1.新设立企业,实现材料开通单位专管员网厅权限。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注册企业同步开通单位专管员网厅权限。

2.存量企业,取消专管初审员、复核员身份证件或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材料,单位经办人员提供单位专管员开通(变更)网厅权限申请书临柜申请办理。

(三)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变更

 

取消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相关部门核准变更通知书材料,实现材料单位专管员临柜申请办理。

(四)灵活就业人员开户

取消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及银行卡材料,实现材料职工临柜提供相关信息申请办理。

(五)单位调低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取消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材料。

 二、提取业务

(六)购买二手房提取

取消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七)退休提取

取消退休证明材料。实现材料办理,经联网共享获取职工退休信息实时办结;因职工社保未缴满15年或系统联网核查不到职工退休信息的,职工应持退休证明等材料临柜申请办理。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取消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贷款业务

(九)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取消涉及变更信息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发企业备案后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收款账户、保证金账户等信息的,经联网共享获取企业信息,核查不符或无法查证的,由开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临柜办理。

(十)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贷款”)

取消借款人还款银行卡材料,经联网共享获取还款账户信息。

(十一)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

1. 取消银行转账凭证、契税材料。买卖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首付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的计税价格(即发票中的金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

2. 取消过户前出售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材料,提交过户后购房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办理贷款抵押。借款人可在二手房过户前或过户后办理贷款,过户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出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办理

(十二)建造、翻建自住房申请贷款

取消建造自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翻建自住房建房合同材料。房屋建设封顶后方可受理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情况。

(十三)大修自住房申请贷款

取消自筹资金不低于大修费用50%的证明资料、大修合同和大修预算书材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情况。

(十四)申请商转公贷款

取消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近一年还款明细,未满1年的提供已还款明细(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材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通过个人信用报告核实原商业贷款还款信息。

(十五)特殊情形偿还贷款本息

取消银行转账凭证材料。经联网共享获取还款资金到账信息,因转账时未备注对应的借款人信息的,借款人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材料临柜申请办理。

特殊情形还款适用于扣划开发商保证金还款,法院强制执行款还款,房屋拍卖清算还款,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因销户无法按正常渠道还款等。

(十六)贷后增加共同借款人

1. 取消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证明资料材料。

2.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为共同借款人的,取消购房合同(协议)材料。

3.增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借款人的,取消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