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标准的通知》解读
-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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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答:针对部分借款人反映家庭收入不包含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的月收入、实发工资不包含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问题,为保障借款人家庭的贷款权益,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刚需及改善住房条件,合理测算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科学评估其家庭的还款风险承受力,并作为我局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优化服务工作之一,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效能。
二、政策优化依据
答: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多缴多贷”的公平性原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10月1日先后施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90号)和《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175号),明确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计算标准。
根据施行中遇到的新情况,现补充优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的月收入核定等内容,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管理。
三、优化后的家庭月收入核定范围
答:优化后的家庭月收入核定范围包含以下内容: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近6个月的缴存基数核定其月收入。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或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三)个人工资收入属“实发工资”的,核定其月收入可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实发工资”+“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
四、注意事项
答:(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应发工资),已包含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因此,使用缴存基数或应发工资核定月收入的借款人家庭,不再将月汇缴总额重复纳入计算。
(二)2019年11月1日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事大厅或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网点,已提交并受理完整贷款申请资料的借款人家庭,继续执行原还款能力计算标准。